夫妻为买房“假离婚”,同居多年仍未复婚,女方起诉财产分割,法院:同居期间转账为共有财产,男方支付女方房屋折价款45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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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规避相关购房政策,夫妻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,多年后仍未办理再婚,直至2018年女方李某搬离在外居住。“离婚不离家”,财产分割协议怎么认定?日前,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案件。
离婚没离家,
双方为财产分割对簿公堂
李某与蔡某某原系夫妻,婚后育有一女。双方于2014年9月11日协议离婚,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女方李某抚养,随女方生活,男方蔡某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,至女儿十八周岁止;同时约定,双方名下共有的601室房屋归男方蔡某某所有,男方蔡某某支付女方李某150万元房款作为补偿,并确保在离婚后6年内分期支付完全,逾期将双倍返还,女方李某需在离婚协议书生效后半年内搬离,如违约应付双倍违约金给对方。
2014年9月30日,李某与蔡某某又签订复婚协议,约定在购房完成后复婚,复婚后财产及子女抚养权按离婚前归属共同所有,离婚协议内容自动失效。
离婚后,李某自行购置他处房屋。李某与蔡某某及女儿仍共同居住在601室房屋内,并未办理再婚,直至2018年李某搬离在外居住。
原告李某诉称:双方离婚系为了原告另行购置房屋而规避相关购房政策,离婚后仍共同居住,但离婚时对共有房屋参照市场价作价分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补偿款,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共同房产分割款150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45万元。
被告蔡某某辩称: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离婚协议属于原、被告离婚时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,且离婚后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150万元折价款的义务,被告不应当再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。
法院判决,
同居期间转账视为共有财产
法院经审理查明:根据双方资金往来明细,李某确认离婚后同居期间从蔡某某处收到的款项为:
1. 蔡某某父母及亲戚的转账46余万元,双方均同意作为蔡某某应付的房屋补偿款予以抵扣。
2. 蔡某某向李某转账合计130余万元,蔡某某主张系向李某支付的房屋补偿款,李某则称属于蔡某某的赠与款、支付女儿学杂费的支出以及离婚后共同生活的费用开支。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中,蔡某某向李某合计转账178万余元,结合当事人在离婚后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,对此作为同居期间共有财产进行认定,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,并酌情确定剩余应付的房屋补偿款。
最终,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,被告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房屋折价款45万元;驳回原告李某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。判决后,双方未上诉,该判决已生效。
来源:新闻晨报
责任编辑:刘睿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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